农牧渔业部关于淘汰兽药品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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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牧渔业部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44号文件精神,对兽药品种,经组织科研、教学、生产、供应和医疗等单位讨论研究,决定按以下三种情况予以淘汰。(一)在卫生部公布淘汰127种药品中,除保留水杨酸钠注射液等六个品种外。其余属于人畜共用的药品全部予以淘汰。(二)在《兽药规范》(1978年版)收载的品种中,再行淘汰的有驱虫净等18种。(三)过去业已淘汰的品种,但各地仍有生产和使用,因此重申淘汰的品种有盐酸黄连素注射液等12种。所有淘汰的兽药品种,自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自198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淘汰兽药品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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