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背景下“代为补种树木”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 |
引用本文: | 冯锦华.行政强制法背景下“代为补种树木”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森林公安,2015(3):28-29. |
| |
作者姓名: | 冯锦华 |
| |
作者单位: | 1.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称《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对滥伐林木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由于对"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这一表述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各地的执行差异很大。
|
关 键 词: | 行政强制法 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强制执行 《森林法》 行政案件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决定 森林公安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