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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证人制度——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引用本文:刘少军,雷苗苗.论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证人制度——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6(2):129-134.
作者姓名:刘少军  雷苗苗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廉政法治协同创新中心重点项目(ADLZFZ14ZD08:《国际反腐合作机制研究》)
摘    要: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是国际打击与惩罚腐败犯罪的重要制度之一。证人制度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证人制度规定较为具体,如电视会议作证方式、污点证人作证、证人作证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等。我国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普通刑事案件的证人制度,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证人规定上存在明显不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梳理该公约对刑事司法协助证人制度的规定,指出我国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引入高科技作证方式、构建污点证人及证人作证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等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性。

关 键 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事司法协助  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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