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旅游业工程设施用地能否视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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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春亮,张俊豪.森林旅游业工程设施用地能否视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J].新疆林业,2010(2):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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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春亮 张俊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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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苏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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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1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林地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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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业主管部门 工程设施 森林旅游业 生产服务 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能 施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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