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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报检制度 促进产地检疫的全面开展
引用本文:杨丽丽,刘仁凯,张滨丽,田金宁.实施报检制度 促进产地检疫的全面开展[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2(10):46-47.
作者姓名:杨丽丽  刘仁凯  张滨丽  田金宁
作者单位:[1]黑龙江省兽医卫生防疫站,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2]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黑龙江哈尔滨15000
摘    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 ,是从源头上控制疫源流动的根本措施。而报检制度是《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管理相对人设定的法定义务 ,也是保证产地检疫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  《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黑龙江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都明确规定 :“将屠宰的动物在离开原产地之前三日 ,育肥、役用动物在离开原产地之前五日 ,种用、乳用动物在离开原产地之前十五日 ,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的动物检疫员 ,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 ,要在此项规定日期前两日将…

关 键 词:报检制度  产地检疫  防疫条例  实施
文章编号:1004-7034(2002)10-0046-02
修稿时间: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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