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村干部本为集体牟利却为自己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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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军伟,王辉,王亚超.只因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村干部本为集体牟利却为自己获刑[J].河南农业,2005(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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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军伟 王辉 王亚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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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只要是违法犯罪的事,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不要去做,以身试法终要被法律制裁。这天,汝阳县的—位农村党员干部,为了集体利益非法买卖起爆炸物.近日与宝丰县的同案犯一起被宝丰县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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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买卖 爆炸物 判处 法律制裁 有期徒刑 法院 集体 村干部 农村党员干部 宝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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