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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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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新的条例对婚姻登记中的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办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改由当事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取消了关于婚检的规定,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规定;
关 键 词: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民委
施行
当事人
婚姻状况
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
婚检
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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