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他行政许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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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守林,刘浩,牛立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他行政许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之一[J].北方牧业,2013(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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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守林 刘浩 牛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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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河北省围场县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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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14期)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①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②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③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该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即:①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②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③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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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 野生动物 动物检疫 检疫管理 动物疫病 行政许可 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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