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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连载二)
摘 要: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关 键 词:
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产品质量标准
质量安全管理
连载
生产企业
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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