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行政执法之我见 |
| |
引用本文: | 李莲馥.农机行政执法之我见[J].中国农机监理,2004(7):28-28. |
| |
作者姓名: | 李莲馥 |
| |
作者单位: | 云南省玉溪市农机监理所 |
| |
摘 要: |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全国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驶牌证发放、技术检验等的监督管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能和行政执法地位也第一次由国家法律明确下来,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已有法可依。因此,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抓住机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浚其泉源、固其根本。但是,农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并存。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给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带来了三大机遇(一)获得了独立的自主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机管理 农业机械化 农机监理 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