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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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本,董飞,李鑫.关于对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内蒙古兽医,2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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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本 董飞 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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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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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越来越高度重视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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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疫情报告 控制机构 兽医主管部门 十六条 兽医工作 最小范围 专线电话 领导报告 有效处置 第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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