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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杨本,董飞,李鑫.关于对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内蒙古兽医,2014(9).
作者姓名:杨本  董飞  李鑫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摘    要:正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越来越高度重视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关 键 词:疫情报告  控制机构  兽医主管部门  十六条  兽医工作  最小范围  专线电话  领导报告  有效处置  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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