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法如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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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律师.共同违法如何处罚[J].湖南林业,2005(1):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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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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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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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某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以3万元钱的价格将一片风景秀丽,植被茂密的山林出让给城里的一位个体老板盖“度假别墅”,房子盖到一半时,被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经测量该处未完工的“别墅”占地面积500平方米,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该个体老板恢复原状,并对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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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湖南 《森林法实施条例》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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