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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节选之六)
摘 要:
(续上期)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关 键 词:
物权法
清偿债务
债务人
担保
恢复
抵押权人
价值
财产
行为
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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