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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毁林罪刑法条文通过修正
摘 要:
经 2001年 8月 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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