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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作证据罚我,能打赢官司吗?
引用本文:杨晓峰.电子邮件作证据罚我,能打赢官司吗?[J].长江蔬菜,2015(21):67-69.
作者姓名:杨晓峰
作者单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
摘    要:经典案例:长沙市牛先生问:我是种子公司的销售员,因某个新品种很受农民欢迎,于是采购该种子500 kg,在与种子供应商实施买卖行为时,我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全部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结果农业局以销售假种子为由查处我们时, 仅用我们交往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若我们起诉农业局,能赢这场行政诉讼官司吗?

关 键 词:电子邮件  证据  种子  农业局  行政诉讼  信息交流  销售员  买卖行为  经典案例  新品种  供应商  长沙市  起诉  农民  交往  官司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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