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证据罚我,能打赢官司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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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峰.电子邮件作证据罚我,能打赢官司吗?[J].长江蔬菜,2015(21):6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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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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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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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典案例:长沙市牛先生问:我是种子公司的销售员,因某个新品种很受农民欢迎,于是采购该种子500 kg,在与种子供应商实施买卖行为时,我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全部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结果农业局以销售假种子为由查处我们时, 仅用我们交往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若我们起诉农业局,能赢这场行政诉讼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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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邮件 证据 种子 农业局 行政诉讼 信息交流 销售员 买卖行为 经典案例 新品种 供应商 长沙市 起诉 农民 交往 官司 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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