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但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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