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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股份合作林业悄然兴起
引用本文:高加月,唐承科.永州市股份合作林业悄然兴起[J].湖南林业,1995(2).
作者姓名:高加月  唐承科
摘    要:永州市1982年山林定权发证后,一部分山地承包给林农经营后,保护好的蓄积量有所增加,保护差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被砍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市委、市政府通过调查,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长、收益慢、培育难、破坏易、分散经营,很难形成商品优势的实际,在乡、村推行山权不变,林权属林场股东共有,林木收益按股分红,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林业股份合作共有制。既有用材林股份制林场,也有经济果木林股份制林场。在引导发展股份合作制林场的过程中,坚持依托集体,尊重群众首创,不拘一格,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群众拥护、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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