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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
摘 要: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
关 键 词:
种子生产经营
林业主管部门
亲本种子
林木良种
规定条件
直辖市人民政府
进出口业务
标注内容
杂交种子
品种名称
本文献已被
CN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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