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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摘    要: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平原天然林,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 键 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天然林保护  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平原  委员会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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