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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解优先”司法工作原则
引用本文:李秀梅.论“调解优先”司法工作原则[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4,28(6):78-81.
作者姓名:李秀梅
作者单位:北京行政学院,北京,100044
摘    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调解优先”的司法工作原则.“调解优先”具有比较明确的适用范围.在运用“调解优先”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有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五种形式.在适用“调解优先”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判决和调解的关系,遵守自愿原则,严格依法进行,注重社会效果.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调解  判决  “调解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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