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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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宏君,苘丽.此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J].吉林农业,2006(2):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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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宏君 苘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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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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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5月12日,汪清县东光镇五人班村村民李志以2.4万元购买了同村村民张国利的一栋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张国利在建房时办理了审批手续,但由于一些原因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导致双方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在修建汪清到复兴的公路时,公路正好通过李志的房屋而被国家征用,国家给李志补偿费5万元。张国利知道此事后,为拿到5万元的补偿款,以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是建造房屋必须经过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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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房屋 合同 买卖 效力 过户手续 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 补偿费 平方米 汪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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