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
| |
摘 要: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