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兴国贩鹅大户采取“饥饿收购法”引起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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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江华.由兴国贩鹅大户采取“饥饿收购法”引起的思考[J].今日农村,199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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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江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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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系!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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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兴国贩鹅大户为获取超额利润,在全县采取所谓的“饥饿收购法”,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全县养鹅业的发展。这一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第一,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第二,发展农村民间流通组织,必须加强教育与管理;第三,保护农民利益,必须创建真正能代表农民利益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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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饥饿收购法 启示 法制经济 农民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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