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申——生猪生产流通中的税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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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屠宰税和增值税等税收问题。《通知》要求,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以加强征管为理由,将应由从事生猪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税人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者缴纳。根据当前我国生猪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的情况,生猪屠宰税税负明显偏高的地区,要向政府建议适当调低税额标准。《通知》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纳税环节让农业生产者缴纳或代缴生猪增值税。对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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