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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他人四年法院判赔2万
摘    要:《今日早报》报道吴某与王女士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王女士是公司的经理助理,吴某则在公司下属部门担任副经理。1997年,吴某被调到另一个部门工作,在办理工作调动介绍信时,“职务”一栏被注明是“业务员”。从部门经理降为业务员,吴某耿耿于怀,他认为这是由于王女士“使坏”造成的。为了报复,

关 键 词:公司 业务员 副经理 部门经理 工作调动 报复 职务 侮辱 法院 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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