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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起军队饲养生猪检疫情况的处理
作者姓名:胡晓林
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畜牧兽医站225800
摘    要:《动物防疫 法》第6条规 定:“军队的动 物防疫监督机 构负责军队现 役动物及军队 饲养自用的防 疫工作”。最近, 我们在检疫工 作中就遇到两 起军队饲养生 猪的检疫问题, 我们根据不同 情况作出了处 理,现将处理过 程试述如下: 1我县肉食品 加工厂近期从 某军区某农场 收购了一批生 猪,供该厂屠宰 加工后在我县 城上市销售。该 农场出具了盖 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某农场”公章的证明。县肉食品加工厂将这份证明出示给我站驻该厂动物检疫员,并称这是军队的猪,“证明”可以代替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我站驻该厂检疫员当即认定此证…

关 键 词:动物防疫法 军队饲养生猪检疫 军队饲养自用 军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畜牧兽医站
文章编号:1005-994(2001)06-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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