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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农药登记体制——正高级工程师刘仲端在1989年加强农药管理研讨会上的发言
摘    要:一、原则国家对农药实行登记管理,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要求在国内市场上流通和使用的农药,必须先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这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的《农药供销与使用国际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准则》第六条"管理与技术要求"的6·1·2款的主要内容就是,每个一国家应该建立农药登记机构和农药登记制度,并确保每一种农药要按照本国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然后才能出售供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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