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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税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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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按中央7号文件规定,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考虑到我省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情况,我省农业税税率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贫困地区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产、计税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并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按其实收产量的已确定的比例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政策按修改后的<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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