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摘    要: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质检总局第126号令发布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关 键 词:产品修理  农业机械  退货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