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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农药商品编号有调整
作者姓名:江娜
摘    要:<正>本刊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关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要求,近日,农业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进出口农药的商品编号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的商品编码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而2007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关 键 词:农药登记  商品名称  进出口  调整  海关总署  农业部  调制度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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