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伐滥伐林木有关问题的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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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利华,陈玲.对盗伐滥伐林木有关问题的答疑[J].森林公安,2002(6):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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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利华 陈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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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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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答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林业公安科关于滥伐林木的有关问题村民孟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以8200元的价格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沟边的树木91株(立木蓄积28.22立方米)卖给苏某,由苏某采伐。本案中,孟某和苏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孟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采伐28.22立方米林木,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苏某采伐的故意,并且收取了价款,故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森林法》对农民居住的房前屋后、自留地的零星林木虽然没有详细的法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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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问题 林木盗伐 林木滥伐 《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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