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