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林地归属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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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谌东华,方家敏,祝爱平,杨业荣.农转非林地归属引发的思考[J].中国林业,20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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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谌东华 方家敏 祝爱平 杨业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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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生活多元化和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者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了原承包的林地、耕地权属的相关思考。一、法律条款分析《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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