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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注 农民工劳动就业维权
作者姓名:颜梅生
作者单位: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1.侵犯职业选择权,劳动者有权说"不"【案例】2011年1月,罗曼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罗曼担任公司的普通业务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工作。如违约,需一次性支付给公司3万元违约金。2012年4月,因罗曼到另一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公司遂要求罗曼支付违约金。而罗曼只好顺从公司,辞去了新职。【点评】其实,罗曼有权说"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  劳动者  劳动就业  罗曼  支付违约金  女职工  农民工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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