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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引用本文:武焕青.种子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种子科技,2003,21(6):336-337.
作者姓名:武焕青
作者单位:忻州市种子管理站,山西,忻州,034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种子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它对于依法治种、以法兴种必将产生巨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种子法》实施两年来,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肤浅的看法,供广大同仁商讨。1问题1.1站司分设,并未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真实局面《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

关 键 词:种子执法  管理工作  《种子法》  执法力度
文章编号:1005-2690(2003)06-0336-02
修稿时间:2003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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