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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点看法
引用本文:英胜.对“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点看法[J].新疆林业,1986(1).
作者姓名:英胜
摘    要:最近某单位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在某林场的林地范围内进行采矿。采矿单位向林场赔偿了采矿区内的林木损失,可是有些部门的个别人认为:林地上的林木是林场的,但林地地表的草是畜牧部门或牧民的,并要求采矿单位对林地内的草进行赔偿。这个问题是个历史问题,也是林牧矛盾的主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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