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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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决定对《兽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批准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批准或者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兽药审批或者登记的,审批或者登记机关不予审批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审批或者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①公共利益需要;②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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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国务院 修改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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