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村民委员会及其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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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安华,袁勇.该案村民委员会及其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J].湖南林业,2002(6):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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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安华 袁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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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10月,洪江市托口镇新田村民委员会为筹措资金进行农网改造,经集体研究,决定以8.5万元的山价出售本村泥鸡冲集体杉林,并于同年11月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因木材商最高只能出3.6万元,故拍卖不成功。该村领导认为山上杉木绝对不只这个价,于是第2天组织人员上山点蔸量径级,经统计共有杉树3781株,估计有400多立方米木材。按保护价计算,约合5.59万元,村里决定以5.6万元山价出售。2001年3月3日木材商杨某(系该村村民,已判刑)找到村主任、村支书、会计,答应以5.6万元山价购买,但在某酒家协商时,杨某提出要该村出具真、假两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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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民委员会 直接责任人 犯罪 《森林法》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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