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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村民委员会及其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
引用本文:林安华,袁勇.该案村民委员会及其直接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J].湖南林业,2002(6):20-20.
作者姓名:林安华  袁勇
摘    要:2000年10月,洪江市托口镇新田村民委员会为筹措资金进行农网改造,经集体研究,决定以8.5万元的山价出售本村泥鸡冲集体杉林,并于同年11月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因木材商最高只能出3.6万元,故拍卖不成功。该村领导认为山上杉木绝对不只这个价,于是第2天组织人员上山点蔸量径级,经统计共有杉树3781株,估计有400多立方米木材。按保护价计算,约合5.59万元,村里决定以5.6万元山价出售。2001年3月3日木材商杨某(系该村村民,已判刑)找到村主任、村支书、会计,答应以5.6万元山价购买,但在某酒家协商时,杨某提出要该村出具真、假两份销售…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直接责任人  犯罪  《森林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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