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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药有关的刑事责任问题
引用本文:于辉,张荣全,王文兰.与农药有关的刑事责任问题[J].农药科学与管理,2003,24(5):24-27.
作者姓名:于辉  张荣全  王文兰
作者单位: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做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与农药管理有关的刑事责任,涉及农药管理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主要有:1关于非法农药产品和非法使用农药的刑事责任问题《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

关 键 词:农药  刑事责任问题  《农药管理条例》  非法经营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文章编号:1002-5480(2003)05-0024-04
修稿时间:200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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