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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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海生.农机事故的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J].湖南农机,2000(6):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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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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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南郑县农机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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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农村农用机动车辆数量的急剧增加,伴随着农机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率加大,后果严重。因此,农机管理机关对农机事故的调处责任重大,了解农机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农机监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农机事故处理中的职责权限,对农机监理机关依法行政及对农机手遵规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都是重要的,故笔者特撰此文。1事故分类和处理权限 (1)农机事故分类。根据农业部令第35号《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机事故分为四类。①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②一般事故:重伤1~2人,或轻伤3~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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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机事故 事故分类 处理权限 事故责任人 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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