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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摘    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推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公告如下:一.2003年3月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品,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22号令”的要求。二.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经营企业可销售至2003年9月30日。从2003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标签和说明书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三.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使用单位可使用至产品有效期满;未标明有效期的,可使用至2004年2月29日。四.在“22号令”实施后,标签和说明书已经过审批的兽药产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

关 键 词:中国  农业部  兽药  标签  说明书  20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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