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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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元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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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赣榆县兽医卫生监督所,22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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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是关于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呢?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和“没有检疫证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认定。1 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所谓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指的是《动物防疫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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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产经营 检疫 检疫证明 动物 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 |
文章编号: | 1005-944X(2003)10-0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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