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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份额不因离婚而消失
引用本文:陈洁.土地承包份额不因离婚而消失[J].农村新技术,2011(13).
作者姓名:陈洁
摘    要:【案情】陈某与刘乙原系夫妻关系,刘乙是刘甲与夏某之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刘甲在1999年11月与村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共承包土地4989平方米,承包方为刘甲及妻子夏某、儿子刘乙、儿媳陈某。2003年12月陈某与刘乙解除婚姻关系,但未提到土地的承包问题。

关 键 词:土地承包  夫妻关系  承包合同  村委会  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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