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担保(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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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宝星.营销人员法律大讲堂之担保(三)[J].中国农资,2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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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宝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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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资传媒全国专家顾问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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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留置留置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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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务人 债权人 留置权 反担保 不履行 加工承揽合同 损害赔偿金 当事人 合法占有 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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