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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费行凶法不容
引用本文:万平.拒费行凶法不容[J].农村电工,1998(8).
作者姓名:万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南县花元乡电管所 222502
摘    要:江苏省灌南县花元乡北洋村村民管正东因拒交电费、殴打电工,1998年2月19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四年,并一次性赔偿电工管正贵医疗费6000元.1997年9月1日,该乡电管站电工管正贵受站领导指派到北洋村协助村电工处理村民拖欠电费事宜.当日下午3时,来到七组村民管正东家,电工管正贵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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