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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五元钱 服刑十二年
引用本文:孙爱民.为省五元钱 服刑十二年[J].新农业,2000(9).
作者姓名:孙爱民
作者单位:北票市人民法院
摘    要:近日 ,北票市人民法院以王国兴犯有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国兴有一台农用三轮车 ,用于自己跑买卖。1998年4月29日20时许 ,他驾车途经北票市桃花吐公路收费站时 ,为逃避应交纳的5元钱费用 ,由该收费站南侧行道高速绕行 ,当收费站负责监管收费人员贾某发现后 ,走出收费厅站在公路上示意王国兴停车时 ,王在刹车制动有效范围内未采取措施停车 ,将贾某当即撞倒 ,贾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王国兴撞死贾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依法作出判决为省五元钱 服刑十二年$北票市人民法院@孙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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