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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引用本文:周力军.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J].国土绿化,2008(6):45-47.
作者姓名:周力军
摘    要:古树名木是林木资源中的瑰宝,近年来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受到全社会的日益关注。江西省是中华古树名木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他们根据新形势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事业的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制订颁布了《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该《条例》是最早的一部由省里制订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也是目前惟一一部由省里制订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北京、天津、上海除外)。这部《条例》有很多亮点。除了进一步科学划分了古树保护等级,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和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从严古树名木迁移审批等外,尤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古树名木保护进行统一组织、协调,使得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各行、各业的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的职能在古树名木保护事业上有相应的体现。为了给各地在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规时,提供可供借鉴、有价值的参考资料,现将这部《条例》在《国土绿化》杂志再次刊登。总体而言,这部《条例))g--项内容规定比较完善,但是,鉴于近年在一些地方存在挖掘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的现象,为此建议各地在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规时进一步上收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权。同时,应进一步强调绿委在保护古树名木方面的职能作用,如果在古树名木保护法规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城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制订的法规就更加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法定职能详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发1984]3号)第十四页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关 键 词:古树名木保护  委员会  江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绿化工作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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