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检验检疫工作模式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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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毅诚.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检验检疫工作模式的探讨[J].植物检疫,2007(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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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毅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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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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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出口加工区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如何从出入境检验检疫层面上考虑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检验检疫工作模式,是一项全新并带有全局意义的课题,本文结合昆山出口加工区内实际情况作一探索。1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定位、范围与限制要求海关、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九部委于2007年4月9日出台了《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对国务院批准的7个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出口加工区定位总原则是出口加工区“加工制造为主,保税物流为辅”;拓展范围与限制要求为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以服务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为主,同时辐射区外相关联的企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及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以拆解和翻新为目的的维修业务;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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