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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摘    要: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关 键 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命名原则  公共健康  疗效作用  注册管理  化学结构  活性成份  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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