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登记、变更和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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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术环
,张慎霞.第七讲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登记、变更和解散[J].山东农业,19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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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术环 张慎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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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 完成改制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这是取得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资格的必需条件。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但未登记为股份合作制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变更登记。此外,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持批准开业的有关证件、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过申请设立登记、审查和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便产生法律效力,享受法人可享受的一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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